2009年(第四批)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3 14:56:35浏览量:346次
中装协信用评价[2009年]002号
根据
2009年(第四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自本指导意见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申报、初审、上报工作。
申报企业自我评分后报有关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拟申请的信用等级。有关地方建筑装饰协会按相关文件严格审核企业自我评价,组织当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家”独立打分。将企业自我评分拟申请的信用等级和协会评价拟申请的信用等级,列表统一报到“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控制行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为6000元/家,其中,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初评2000元(在一个地区既有省也有市的建筑装饰协会,初审程序由地市通过省统一报送,评价费用各为50%),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终评4000元,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
特此通知。
联系人:田万良 郎志春 王晗笑
电 话:010-84600940 84600949
E-mail:xinyongpingjia@ccd.com.cn
汇款户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开 户 行:北京银行甘家口支行
帐 号:01090315500120105251830
附件:
1、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2、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企业申报表
3、全国整规办行业信用评价信息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