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紧急通知:有关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建筑装饰行业项目经理代表大会暨首届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试点培训会的重要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6 16:23:12浏览量:237次
重要紧急通知:有关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建筑装饰行业项目经理代表大会暨首届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试点培训会的重要补充通知
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各会员单位: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按规定2012年底到期,现住建部正式通知要求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才能延续注册。经我会与住建部有关部门协商,凡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参加3月17-20日在厦门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建筑装饰行业项目经理代表大会暨首届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试点培训会》后可以计入继续教育课时,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学分后可延续注册。
请各地方协会、相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组织符合相关条件人员报名参加学习。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